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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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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暫行)》(閩建〔2014〕18號)和《關于委托下放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通知》(閩建許〔2015〕268號)等文件精神,做好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評對象

  具備下列資質并承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建筑施工企業,按照閩建〔2014〕18號文件要求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ㄒ唬┤〉媒ㄖこ獭⑹姓霉こ淌┕た偝邪Y質的企業。

 ?。ǘ┤〉玫鼗A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鋼結構工程、消防設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模板腳手架、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未列入考評對象的建筑施工企業,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按原有規定辦理。

  二、考評主體

  本通知列入考評對象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由頒發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ㄒ唬┤《壖耙陨辖ㄖ┕た偝邪髽I(含省外入閩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以及具有二級法人分支機構的省外入閩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由省廳委托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考評主體”)負責。

  (二)三級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各類專業承包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由企業注冊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考評主體”)負責。

  (三)建筑施工企業同時具有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其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由企業總承包資質等級相對應的考評主體負責。

  三、監督檢查

  考評主體應每年對本通知所列考評對象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抽查的對象為本年度應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的企業(包括已通過考評和未進行考評的企業)在該考評周期內的所有自評情況。發現企業自評工作弄虛作假的,該考評周期的考評結果為不合格,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予延期;已通過考評的,撤銷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考評主體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本轄區監督檢查情況匯總上報省廳工程處。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9月11日